电子商务法关于美国电子商务立法有哪些情况?以及美国《全球电子商务纲要》的五大基本原则内容包括哪些?下面企服快车小编就来为大家一一进行解答,让大家更快了解美国电子商务立法相关内容。

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1.美国犹他州 1995 年颁布《数字签名法》

美国犹他州于 1995 年颁布了《数字签名法》(Utah Digital Signature Act)。

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关于电子等名的立法。

就他州的《数字等名法》以“技术特定化”为基础,即规定采用某种电子技术的数字签名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2.美国 1997 年发布《全球电子商务纲要》

1997 年7 月1 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发布《全球电子商务纲要》(A Framework For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

《全球电子商务纲要》是世界上第一份官方正式发表的关于电子商务立场的文件。

纲要中提出了关于电子商务发展的一系列原则,系统阐述了一系列政策。

目的是在电子商务的国际讨论与签订国际协议建立框架,美国政府积极地透过 WTO、OECD、APEC 等国际组织,实践纲要中提出的原则和政策。

美国政府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目前已成为主导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宪章性文件。

【知识要点】

美国《全球电子商务纲要》

1997年7月1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发布《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其基本内容包括五大基本原则和九大议题。

五大基本原则包括:1私营企业应居于主导地位:2政府应避免对电子商务做不必要的限制:3政府必须支持商务法制环境的建设:4政府应当认识到互联网的独特性质:5电子商务应在国际化基础上被推进。

九大议题包括:1海关与税务;

2电子支付系统:3针对电子商务修订《统一商法典》4知识产权的保护;

6隐私权保护;

6网络安全;

7电信基础设施与信息技术;

8网络内容;

9技术标准。

3.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 1998年5 月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

美国自发布《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之后,在其国内已通过4个法案:《互联网免税法案》(Intemet Tax Freedom Act of1997,ITFA)《政府文书作业简化法案》(Goverment Paperwork Elimination Act)《数字千禧年著作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1998 年儿童网上隐私权保护法案》(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 of 1998)4 个法案。

1998年5 月14日,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

法案中规定:在未来6年内,对在互联网上从事各种电子商务的企业和各种IAP(互联网接入提供商)、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I)(互联网信息提供商),禁止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征税,并且取消现行的不合理税收。

4.美国 1999年8月颁布《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案(修订稿)》

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于1999年8月4日颁布了《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案(修订稿)》,并建议各州在立法中采纳。

其日的在于为美国各州建立一个统一的电子商务交易规范体系,从操作规程上保障电子商务的顺利开展。

2000年9月29 日,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颁布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5.美国 2000年颁布《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

美国众议院法制委员会于1999 年 10 月 13 日通过了《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草案))(Electronic Signature in Global and National Commerce,E-SIGN Act),作为在全美实施统一的电子签名法案。

克林顿政府于2000年6月30 日正式签署通过该草案,使之成为正式法案。

因为美国在颁布《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答名法(草案)》之前,各州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不同,所以在依据《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案(修订稿)》所规范的标准制定州级电子答名法案之前,要求各州必须遵守此法案的电子签名规则,不得另行制定法规。

《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梦名法》道循“技术中立”的原则,认定只要符合标准的电子等名即是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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