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 Nabisco" fish cracker"案件中,原被告双方互为竞争者,双方都生产、销售快餐薄脆饼干.反淡化法被适用在销售相同商品的当事人之间是非常少见的,更为重要的是,在竞争性市场中,错误使用反淡化法律将会打破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之间的平衡.

商标淡化最初的类型有两种:一种是"模糊"( blurring),一种是"丑化( Tarnishment),直到1999年通过了《反恶意抢注保护法案》才出现了第三种淡化类型,即"恶意抢注"( Cybersquatting).按照麦肯锡的观点,由于它几乎就是一个短暂的概念,作为法律理论上的"淡化"是很难进行解释和理解的.同时由"丑化"引起商标淡化的情形也较为少见,出现的大量的淡化案件都涉及"模糊",因而"模糊"成为商标濙化理论主要硏究的情形.对于由于"模糊"引起的商标淡化情形是指,为了识别许多不同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原告的知名商标被他人以非混淆的方式使用,于是知名商标原本明确的识别和区别唯一来源的能力"被淡化"或被减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