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出国,也是最大资本输入国。

外国资本流向美国,投资进入美国,主要是与美国体制和外商投资政策及对外资实行开放有关。

一、政策导向

1.对外资一直采取自由开放政策,政府对外国直接投资,实行中立政策,既不反对、歧视外国资本流入,也不以任何方式补贴外国资本,对外国资本实行国民待遇原则。

2.没有关于外资审批的法律规定。

3.某些领域是出于国家安全考虑予以限制,对外国设立公司的投资方式并无限制。

4.对外资收购由美国股东掌握的公司无限制。

5.无对外资实行国有化政策。

无论经常性项目,还是资本项目下的外汇,都无任何限制,可以自由进出。

外国投资者可携带资金进入,也可在美国举债,并可自由汇出利润和清算所得。

来去自由的政策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宽松投资环境。

在世界最主要的国际资本国和资本输出国中,美国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上,都是对外国投资限制最少的国家。

美国政府审查和限制外国投资的权利,比其他任何一个国家都少得多。

此外,外资在美国遭遇国有化、征收等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很小。

二、审批管理

美国并未建立对外资的一般审批制度,也没有一部正式的外国投资法,对外资不实行一般的审批甄别,实行的是登记制或申报制,而非审批制。

其联邦机构“美国外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分析和调控外国投资在美国产生的影响,监督外国投资者遵守美国法律,并无审查批准等实质性权力,也无权批准或否决具体外资项目。

三、准入领域

美国在国防、通讯、交通运输中的航空和海运、自然资源开发、水力发电、原子能开发等少数领域对外资进入有所禁止或限制,对这些领域的外资进入实行控制,对其他领域和行业的外资进入基本放开,实行一些调查和报告制度。

四、待遇优惠

在联邦政府层次上,美国对外资没有优惠政策,有的州等地方政府有一些吸引外资进入的优惠措施,但范围和程度都很小,对外资实行完全的国民待遇是其基本做法。

五、法律规范

美国没有专门的、系统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无论在联邦政府层次上,还是在地方政府层次上,有关的外资法律都很少,更少有具体实质性规定的法律制度,新法律也极少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