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拥有广阔的市场和严格的商标保护法规。对于希望在美国开展业务的企业来说,美国商标注册是必不可少的步骤。而在申请美国商标时,不仅需要提供使用证据,而且还必须明确商标的申请基础。

申请基础是指在美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法定依据,申请人必须在商标申请中指定并满足一个或多个申请基础,每个申请基础都有不同的要求。今天我们来了解下美国商标意向使用和实际使用的区别。

一、意向使用

商标意向使用指的是申请商标还未在美国市场投入商业使用,但是未来有在美国使用的计划。申请人可在商标初步授权后提供使用证明,并需要缴纳额外官费。

基于意向使用提交申请,申请人必须:

1、提交经验证的声明,证明申请人有将该商标投入商业使用的意向;

2、在商标核准注册后的六个月内提交使用声明,提交使用声明时需要一并提供使用证据和使用日期。

如果在发出许可通知后的六个月期限届满之前该商标未在商业中使用,申请人要在六个月期限内提出延期提交使用声明的请求以避免放弃申请,可以每六个月提交一次延期申请,最多可以延期三年。

意向使用申请的优点:

1、申请前不需提供使用证据(多数跨境电商卖家商标尚未投入使用);

2、审查员前期不需核验使用证据,缩短审查周期,快速进入公告;

3、使用证据审查相对宽松;

4、申请人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准备使用证据;

5、若商标相似驳回,不需准备证据,不用做无用功;

意向使用申请的缺点:官费稍高,成本稍高。

二、实际使用

商标实际使用指的是申请商标已在美国市场上投入商业使用。

如果以实际使用提交申请,申请人必须:

1、提交经验证的声明,证明该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如果声明未和申请一起提交,则声明必须声称该商标自申请提交之日起已投入商业使用;

2、明确该商标首次投入商业使用的具体日期;

3、为每个类别提供一份使用证据,显示申请人已将该商标投入商业使用。

实际使用申请的优点:费用稍少,成本稍低。

实际使用申请的缺点

1、使用证据审查异常严格;

2、证据不合格驳回,拉长审查时间周期;

3、使用证据驳回复审与使用证据制作导致费用成本增加。

以上就是关于美国商标意向使用和实际使用的区别。申请人可以在同一申请中同时主张实际使用和意向使用作为提交基础,但不能将两者同时作为同一申请中的相同商品或服务的提交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