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逊教授以《侵权责任法》第47条为切入点,阐述了中国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现状及未来发展,并与美国的发展现状进行比较,指出美国州法对惩罚性赔偿有严格的过错条件、高标准的证据要求、最高赔偿限额及替代责任上的限制,并对产品和服务作出严格区分,希望中国“侵权法47条”中关于没有解释“明知”,没有界定“产品”和“缺陷”的问题可以通过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解决。
并提出中国是否需要赔偿限额,是否需要罚款制度等问题进行交流。
最后,约翰逊教授认为美国的经验对于中国的意义不是给出答案,而是可以提供思路。
约翰逊教授通过中美两国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比较,让我们深刻认识到了47条中的不足,以及如何根据本国实际解决法律中解释不明确的方面。
不仅开阔了我们的思维,也使我们更加深刻的认识到侵权法的重要性以及需要不断积累和补充的各种知识,获益匪浅。
(通讯 陈照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