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外国公司想注册美国公司,一般有三种基本的实体结构可以选择。
这三种结构分别是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多成员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一般的“C类”公司。
每一种组织结构都有其特定的纳税申报要求。
当一种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不建议使用时,另一种结构就会相对的得到更多推荐。
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
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被视为目的合法、但有规避美国所得税之嫌。
因此,针对美国所得税,外国公司需提交一个特殊的美国企业纳税申报表,即“1120F表格”。
这要求外国的母公司申请、并获得一个专有的美国报税识别号码,并要填写在“1120F表格”里。
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使用外国母公司的地址。
外国母公司纳税申报时,美国只对来源于本国的那部分所得征税。
然而,除了按一般所得税率缴纳应纳税额,公司还应支付美国的分支机构税。
分支机构税的法定税率为30%,但可以根据适用的税务条约进行扣减。
分支机构税的扣减税率一定要在“1120F表格”中选定。
由于单个成员有限责任公司可能规避美国所得税的目的,这类公司实体的股票销售将会导致其出售的资产被征税。
除此之外,在其开展商业经营的州,外国公司在法院系统活动能力也将会受到限制。
上述结构的变化是被一个被视为注册美国分公司的外国公司。
没有形成一个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外国公司在美国的商业活动是这样的:在美国税法或外国公司适用的税收协议的框架下,外国公司被视为是在美国的一个常设机构。
该常设机构会让外国公司被征以美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以及外国公司在美国商业活动的分支机构税。
除了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问题,外国公司难以进入美国的法院系统这个事实,都使得这种结构不建议使用。
多成员有限责任公司
多成员有限责任公司出于合法用途,但被认为是一个与美国所得税目的有关的伙伴关系。
因此,出于美国所得税的目的,外国公司需提交特定的纳税申报表, 即“1065表格”。
在这种伙伴关系下,本国内的合作伙伴也需要针对合作经营活动提交美国纳税申报表。
这就要求外国公司提交“1120F表格”,这与对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或视为分支机构的要求一样。
同样,为了提交“1120F表格”,以及国内税收服务机构预扣税,外国公司必须申请一个美国报税识别号码。
美国的伙伴关系,不管利润分配与否,都会以35%的法定税率被扣缴其外国合作伙伴的利润。
预扣税被看作是对外国合作伙伴的分配。
如果这个税没有被代扣缴或代扣缴金额不正确,这种伙伴关系就需要支付代扣税加上利息和罚款。
正是由于预扣税的原因,国内和国外的合作伙伴都认为这种结构繁琐并不够高效。
“C类”公司
如果外国公司在美国的直接投资,构成所谓的美国“C类”公司,则不需要向美国纳税申报。
美国公司需提交“1120表格”并根据应纳税收入支付所得税。
因此,外国母公司没有必要为报税的外国公司获得美国税务识别码。
当填写“1120表格”时,若公司没有利润分配也没有开设分支机构,则无需缴纳预扣税。
针对任何未来的股息遣返,所得税条约会以30%的法定扣缴率来扣减。
因此,外商投资实体如果是美国的税务条约的协议方,将会企服快车裨益,直接的外国母公司会通过更低的预扣税率受益。
因此,强烈建议国外投资采用“C类”公司的结构。
推荐
推荐外国公司以美国“C类”公司的身份出现,由此,如果其他美国的投资者抢先, “C类”公司可以特定的百分比拥有一个美国多成员有限责任公司。
这个“C类”公司可以是一家特拉华州公司,在适当的、为企业直接投资活动提供指导的某州注册。
其他美国投资者可以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权益,来获得自己的利益。
没有多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直接国外合作伙伴这种形式(外国合作伙伴的兴趣是通过“C类”公司结构构成自己的伙伴关系)。
因此,国外合作伙伴在多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利润分配,都是没有预扣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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