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故商标注册既可通过直接向美国本国注册的方式,也能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方式办理,而办理美国商标需要以下四个条件:

一、以在美国进行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为基础。即已经在美国两个州以上的市场进行了销售,将商标附在了所销售的商品之上。相关使用证据需在申请时递交,并在注册之日起第5-6年、第9-10年分别提交使用宣誓及使用证据。

二、以使用意向为基础提出申请的。即提交申请时没有实际使用证据,一般申请人需在收到核准通知之后6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该期限每6个月可以申请一次,最多可申请5次。

三、基于已经在国外注册过的商标的申请,申请人需在注册之日起第5-6年、第9-10年分别提交使用宣誓及使用证据。

四、基于马德里注册指定美国的申请,申请人需在注册之日起第5-6年、第9-10年分别提交使用宣誓及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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