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一中国公司作为原告向美国商标局提出请求注销此商标,因其侵犯该公司品牌权益。原告最早2008年就开始使用此商标并在中国注册了公司,在中国和日本申请了商标。
结果:美国商标局予以注销。
有人很诧异,美国商标局为什么偏袒这个中国公司?其实是美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申请以在先使用为原则,无论你何时注册,只要有人能举证他比你使用的早,就会被商标局作为有利证件采纳。
此次原告成功的原因还在于他们提供了中国和日本的商标注册证书,而不是仅凭一张嘴口若悬河。其实原告如果有更强的品牌意识早些在美国注册也不会此次大费周折请律师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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