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共同待审非临时申请中提交的明示放弃函还应包括一项声明,说明申请者从未或不会提交新的申请,主张与明示放弃的申请所主张的同一发明;

2、申请者被授予该计划下特殊状态的其他申请不超过14项;

3、根据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节第102条的规定提交申请:

(1)包含对符合特殊状态申请的专利申请之间关系的证明(如通过名称、共同发明人、受让人或所有人);

(2)通过申请号识别明确放弃的申请;

(3)提供保证申请者提交的获取特殊状态的其他申请不超过14项的声明(第15项申请限制基于待审核申请的所有权);

(4)提供一项声明,表明在美国专利商标局认定特殊状态申请主张指向2个以上(包括2个)独特的自主发明时,申请者同意通过电话方式无障碍地做出选择。

另外,申请日期应早于2009年10月1日。

(编译自www.patentdocs.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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