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该申请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驳回,认为该商标仅有指定使用商品本身或包装物常用的颜色,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此后,迪尔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2009年,两件商标被核准注册。
2013年6月,迪尔公司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称泰禾国际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泰禾国际重工(北京)有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和合理费用10万元。
2014年7月,北京二中院经审理后认定,迪尔公司的商标为颜色组合商标,泰禾重工青岛公司生产、销售的收割机外观为绿色车身、黄色车轮、车身中部装饰有黄黑色条带,两者相比较可以认定绿色和黄色的位置相同,排列组合方式一致,颜色基本无差异,在整体形象及表现风格上均十分接近,构成对迪尔公司的商标侵权,迪尔公司一审胜诉,被告提起上诉。截至目前,该案仍在二审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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