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举办的人工智能相关美国专利申请策略讲座上,LexNovia创律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林桓毅表示,在美申请人工智能相关专利需要考虑以下问题,人工智能发明的要素是什么?如何界定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所产生的发明?人工智能能否产生发明?人工智能本身可以是发明人吗?人工智能本身可以是发明专利的所有权人吗?人工智能发明在专利适格性上是否应有独特的考虑?人工智能发明在说明书揭露与可实施性等事项上是否应有独特的考虑?
LexNovia创律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李建弘表示,专利适格性、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可实施性与内容揭露是在美申请人工智能专利的基础。
其中主体适格性的问题值得企业关注。
李建弘以美国最高院Alice判决为例介绍说,Alice公司在美国拥有四项方法专利,实现的方法是,在双方进行交易时,能够借助作为第三方的电脑系统,确保金融交易的安全,降低资金风险,与中国的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支付宝实现的功能相同。
2007年5月,Alice公司致函 CLS银行,称其侵犯了本公司拥有的专利。
5月24日CLS 向地方法院提起确认Alice拥有的专利无效的诉讼。
同年 8 月,Alice针对CLS的确认之诉提起侵权反诉,认为 CLS侵犯了自己的三项专利。
随后,CLS向法庭提交意见,称Alice公司拥有的专利并不属于美国专利法规定的可授予专利的范围。
该项意见被法庭采纳,2011年3月,法院作出裁决,Alice公司要求予以保护的“专利”并不具有可专利性,CLS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同月,Alice公司即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提出上诉,而CAFC于2012年7月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认为系争专利并不属于不具有可专利性的抽象概念。
案件的一大转折在于,当CLS向CAFC提交再次听证的申请书之后,众多知名公司都向CAFC提交了法庭之友意见书表示支持CLS。
于是,CAFC在2013年3月推翻了之前的判决,转而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
“传统专利法认为,商业方法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联系密切,而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在日常生活不可避免地会被经常用到。
因此如果放开对商业方法的授权,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很大的不利影响。
因此,在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与否的问题上,各国都是相对保守的态度。
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互联网产业提出了挑战。
保证交易安全的商业方法与促使交易快捷的各种精细而复杂的技术系统、软件的开发成为新的竞争点。
作为互联网产业龙头的美国自然也是愈战愈勇。
对商业方法授予专利的重要性也被突显出来。”林桓毅表示,具有符合利益的抽象概念的权利要求仍属抽象概念。
抽象概念不会因为其为新的概念、并非习知及非制式活动而成为适格专利,利用通用计算机所为的人为程序的单纯自动化不能构成在计算 机科技上的可专利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