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底开始,华为公司与美国IDC公司的“角斗”持续了两年,这场围绕着“垄断专利标准”的知识产权之战,从美国打到中国,横跨了整个太平洋。
当初,华为一纸诉状告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称美国IDC公司利用参与各类国际标准制定,将其专利纳入其中,形成标准必要专利,并占据市场支配地位。
因此,华为公司以美国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为由,请求法院按FRAND原则,就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进行判决,判令其停止垄断行为,并索赔人民币2000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做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IDC公司负有按照FRAND原则许可实施其标准必要专利的义务,并按照此原则,判决IDC公司给予华为恰当标准必要专利的使用费率。
同时,还判决IDC公司实行差别、歧视性报价,并意图通过诉讼手段威胁强迫华为公司接受过高的专利许可条件,其行为的确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判令IDC公司立即停止针对华为公司的垄断性民事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
去年的10月28日,广东省人民法院对案件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尽管华为为控告美国IDC公司而付出了两年的时间和精力,但这“漫长”的拉锯战也带来了有利之处:
华为不仅有效避免了高额损失,也为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和司法先例。通过这次打击和遏制IDC公司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有助于中国企业更好地参与全球经济竞争,获得了良好的国际认同,产生了积极的社会评价,具有深远的意义。
据了解,华为与美国IDC公司知识产权纠纷案,自立案之日起,就引起了全球通信行业及知识产权界的持续高度关注。
此案不仅是我国首例涉标准必要专利案件,也是************起通过诉讼请求法院适用FRAND原则确定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费率的案件。
因而法院将之称为“标杆性案件”,《人民法院报》甚至将案件归入“2013年度十大热点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