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介绍了美国专利申请中需要递交的文件。
同时,我们也提到 美国专利申请 中的递交文件,有一些是需要申请人配合签署的。
为了避免由于签署文件签署不及时而造成麻烦,申请人提前了解一些签署文件的知识非常重要。
在本系列文章中,我们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各种签署文件的详细情况。
在本文中,我们先跟大家分享一下委托书的知识。
根据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37 CFR 1.32给出的定义,委托书( Power of Attorney ,POA )是专利所有人(Principal)授权一个或多个专利代理人(Patent practitioner)或共同发明人代表委托人行事的书面文件。
从实务上来说,POA是专利申请人(applicant)或专利所有者(patent owner)签署的一份文件,授权专利律师或代理人代表其处理专利申请过程的相关事宜。
POA可由代理人或申请人自行准备,美国专利商标局也提供POA标准表格[1]。
如果发明人委托代理人处理专利申请相关事宜,那么发明人可以直接签署POA。
如果申请人为公司/学校或其他的组织(这也是最常见的情况),那么POA需要公司/学校/组织代表签署,且是需要能够明确代表公司/学校/组织的管理层[2]签字,POA文件内也需要写明签字者的职位。
在常规操作中,我们会建议企业让总裁、CEO、经理、或部门主管(如IP部门主管)等签字。
在美国申请中,递交POA是不收费的。
与很多国家不同,美国的专利申请其实是不强制要求递交POA的。
但是,在实务中,交POA基本是必须的。
这是因为POA是递交其他一些文件的先决条件。
例如代理人要帮申请人递交期限放弃(Terminal Disclaimer)[3],则代理人必须在此申请中已经递交过合格的POA后才可以递交相关文件[4]。
如果没有合格的POA,代理人是不能递交期限放弃的。
所以,根据实际经验,POA最好在申请进入实质审查之前就递交。
这样,当代理人需要代表申请人递交某些文件时,不会因为没有POA备案而手忙脚乱。
简而言之,尽管POA不是强制必须递交,但还是建议申请人尽快签署并递交POA,以便代理人可以“名正言顺”地协助处理申请事宜。
[1] https://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aia0080.pdf
[2] 美国专利法37 CFR 1.32:The power of attorney must be signed by someone who is authorized to act on behalf of the assignee-applicant (i.e., a person with a title that carries apparent authority, or a person who includes a statement of authorization to act.)
[3] Terminal Disclaimer,即期限放弃,目的是为了禁止“显而易见”类型的同样发明“重复授权”。
为了方便理解,我们可以举个例子。
譬如,我们先递交一个在先申请A,而后交了一个在后申请B,B与A专利实质很相似,只是权利要求不同,那么为了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对实质上很相似的发明内容的保护期限,审查员会要求我们做出“期限放弃”的声明,这样B才能获得授权。
此声明表明我们已经放弃了在后专利(申请B)所不合理延长的保护期限,那么这种情况下B授权后,B的专利期限=在先申请A的专利期限,即在后专利B(如果授权)的终止日与在先专利A的终止日(如果授权)相同。
[4] 美国专利法35 U.S.C. 253:A terminal disclaimer filed in a pending application that was filed on or after September 16, 2012 must be signed by the applicant or an attorney or agent of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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