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企服快车小编 给大家分享 注册专利时要避免什么误区,美国外观专利和欧盟外观专利的区别

注册专利时要避免什么误区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很多企业和个人都开始通过申请专利来保护自己的创新技术,由于对专利法的理解不到位,许多人对于申请专利都存在着不少的误区。

一、申请专利会导致技术泄密的风险很多企业或个人担心,如果将自己的创新技术申请了专利,那么该项技术就公开了,于是竞争对手就可以通过专利公告了解到自己的技术秘密,因而不愿意申请。

对于这个问题应当这样理解,产品一但投放市场,其技术是很难保密的,不申请专利,该技术同样会在产品流通过程中被别人得到或模仿,或者通过反向工程研发出相同的技术产品,尤其是机械领域产品。

因此,如果不申请专利,连最起码的诉讼权利都没有,甚至还会出现竞争对手抢先申请专利而被迫受制于对方。

二、只有技术含量的技术才能申请专利许多技术人员认为自己的创新只是在现有产品的基础上做了一点改进,技术含量不高,因此不能申请专利,这种认识是不对的。

专利申请能不能获得专利,依据的是专利法对于专利的审查标准,如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等,并不是“技术含量”的高低。

三、必须做出了样品或产品上市后再申请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都是对一种技术方案的保护,而不是对产品本身的保护,因此,只要一项技术方案的原理了,就可以着手进行专利申请了。

从技术方案形成到制造出样品或样机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经费,如果做出了样品或产品上市后再申请专利,可能会错失申请专利的时机,丧失了新颖性,导致专利无法授权。

四、一件产品或一项技术只能申请一项专利一件新产品的研发过程需要攻克多项的技术点,而一件专利往往是针对产品的一个技术点,因此新产品研发过程涉及的多项技术点通常可以形成多件专利。

比如:一项技术中有2个创新点,如果放在一个专利中进行申请,其典型的结果是专利只保护了同时采用这2个创新点的方案,而当竞争对手只使用其中1个创新点时则不侵权。

因此,如果想要获得全面的保护,应当对每一个创新点单独申请专利。

五、软件产品不能申报专利许多人认为,软件只能申请著作权,而不能申请专利。

其实,这种理解是片面的,著作权与专利的保护内容是不同的。

软件的著作权,保护的是程序代码;而专利则保护的是技术方案本身,也就是说,专利对于软件类技术方案的保护是其核心技术方案的实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明确,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因此软件著作权登记对于软件的法律保护有一定的局限性。

软件的专利申请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这一不足。

美国外观专利和欧盟外观专利的区别

美国外观专利和欧盟外观专利的区别欧盟外观专利和美国外观专利在国际外观专利申请中,是属于热门产品,亚马逊卖家、速卖通、EBUY等卖家,都有很高的需求量,但是欧盟外观专利和美国外观专利的区别,很多人都没有明确的认知,下面就拿美国外观专利跟欧盟外观专利在保护范围以及申请流程上做下比较。

美国外观专利保护范围:产品设计包含了产品的视觉装饰特征。

因为设计是通过外观来表现的,所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主体包括产品的形状,应用到产品的表面装饰,或形状和外观装饰的结合。

外观装饰不能与物品分开,必须用于物品,并且不得单独存在。

外饰一定要有一定的形状,并应用在产品上。

外观专利仅保护产品外观,并不保护产品结构或使用特性。

欧盟外观专利保护范围:整个或部分产品的外观,特别是线条、轮廓、颜色、形状、纹理、材料和/或产品的装饰。

特定外观设计专利只能在特定产品范围内受到保护,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类别的产品上使用与其专利产品相同的外观设计,无权禁止他人在其他类别的产品上使用该外观设计。

所以,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产品范围是一个很明显的重要问题,也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面临的首要问题。

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产品范围的确定,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基本认可《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作为标准。

欧盟外观设计申请时间周期短欧盟外观设计申请仅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内容为是否满足递交申请的形式要求,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外观设计申请,即进行注册并公布,因此从申请到获得权利的时间周期较短。

美国外观设计申请周期长当美国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后,会在其后的一段时间内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缴纳审核费用、是否与其他已有外观设计专利存在重叠(如相似、相近、雷同等)、提交的专利在先申请是否合理等。

当以上审核都通过后,美国专利局会向申请人发出专利审核通过通知书,以进行下一步程序。

但如果审核不通过,专利局也会发出通知。

此时专利申请人可通过答辩形式,对自身的产品设计进行完整说明,以增加专利申请通过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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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专利申请为什么要保密审查?

中国国外专利申请的数量日益增加,目前可以位居全球第二,国外专利申请也同样标示着我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性,国外专利申请的时候,都要进行一项保密审查,这个是为什么呢?今天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性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

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外专利申请为什么要进行保密审查?事实上,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将予以公开,使公众在专利权届满之后能够自由实施该发明创造。

但是对于那些设计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也按此办理予以公开的话,将损害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

因此,对这样的发明创造有必要采取保密措施。

对于该做法(即认定需要保密则不予公开),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取的做法,并且获得了TRIPS、PCT等国际条约的认可。

保密审查涉及的专利要落实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予以保密的既定方针,不仅要在向外专利申请环节采取保密措施,还要在向内申请专利环节采取保密措施。

这两个环节缺一不可,无论忽略哪一个环节都不能达到保密的效果。

《专利法》第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设计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此处的“申请专利”指的就是向我国申请专利(即向内申请专利环节),而第二十条则提到了向外申请专利环节。

这两条规定是密切相关的,二者不可或缺。

保密审查的对象按照《专利法》第二十条,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对象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发明创造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二,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实在中国完成的;三,申请人准备就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

而在这三个条件中,第二条(发明或实用新型实在中国完成的)属实难以界定,发明创造可能由两人或多人共同完成,可能均在国内、也可能部分在国内完成,部分在外国完成。

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专利申请的时候,是不需要调查该发明创造实在国内还是国外完成的。

只有当申请人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为了申请国外专利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才会推定他是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

说到这里相信大家都有疑问:如果说申请人将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而不进行保密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是也无法控制吗?这句话是不完全正确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实无法得知某人未经保密审查而向外申请专利,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国家知识产权局不知道,总会有其他人知道的。

故而在2008年修改的《专利法》第二十条中添加了第四款,该款规定:

对违反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延 伸

注册专利时要避免什么误区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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