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对化妆品的管理已有50多年的历史,对化妆品的标签和检验有着非常严格的管理制度。
在美国市场上销售的化妆品,必须符合《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A)、《良好包装和标签法》(FPLA)以及有关当局颁布的其他法规。
美国对化妆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产品名称 包括对名称、产品性质、用途以及内容物准确的净重描述。
如果产品的安全性未经充分检测就需注明:本产品的安全性未经确定。
生产商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地址必须包括街道、城市、州和邮政编码,如果经销商不是生产厂或批发商,则必须在标签中按规定的语句说明。
产品成分 在美国,要求在供个人使用的零售化妆品标签上注明成分。
但是对于在专业机构用于专业人员的发用产品或化妆品以及在工作场所供个人使用的清洁、护肤产品,如果 不将其销售给消费者作为家庭使用时可以不注明成分。
注明成分必须使用英语 成分的排列顺序是根据其用量和主要用途决定的。
属于药品的化妆品,需要活性药品成分排在化妆品成分之前,色素和含量小于或等于百分之一的成分可不考虑用量次序排列。
通常排列次序为:活性药品成分、用量小于或等于1%的成分、色素、其他成分。
注明成分时对所使用的成分名称需采用法定名称,经FDA同意不需注明的成分可以注明为“其他成分”。
警告用语和注意事项 根据规定,在某些产品标签上需标注法规规定的警告用语和注意事项。
有些被消费者误认时可能带来危害的产品,FDA要求除需标注警告用语外尚需说明安全使用方法,以指导消费者正确和安全使用产品。
防晒制品 对防晒制品(Suncreen Products)的标签,FDA颁布了特殊规定,禁止使用若干可能会误导及蒙骗消费者的特定字眼作标签,如sunblock(防晒)、water?鄄proof(防水)、allday protection(全日保护)、visible and infrared protection(视觉及红外线保护)等。
此外,FDA还要求所有的防晒制品必须列出16种可以用来防晒的成分资料。
另外,防晒制品必须经过试验来验证其防晒因子(SPF)的含量,防晒制品一定要能提供低度、中度或高度的保护。
对许多SPF含量超过30的防晒制品,其标识一律简化为30+。
防晒用品的标识,要告知消费者不要过度暴晒阳光,要穿上保护性服装,不仅要给消费者提供使用防晒品可以降低皮肤老化、皮肤癌等疾病的信息,还要提供过度暴晒阳光有害的信息。
美国对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标准
美国《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8001节授权美国FDA检验通过美国海关进入美国境内的化妆品。
检验既可在入境之前,也可在抵达进口商和中间商之后进行,进口商/中间商把向美国海关报关文件副本,连同每次报关物品的发票提交给FDA。
美国海关和FDA对报关归档分类,以鉴别需FDA执行法律法规的程序。
接到报关文件后,对进口产品的初检是记录复核。
记录复核决定。
通过对化妆品进行记录复核,将作出下列的决定:
a、本批放行;
b、本批自动扣押;
c、通过码头检验或取样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