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特殊申请程序 – ID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简称IDS

通常翻译为信息披露声明,根据美国专利法细则37 C.F.R 1.97款中的内容,这是对于申请专利企服快车(包括发明人,申请人/受让人,代理人等)在整个专利申请过程中获知与发明的可专利性相关的技术资料时,需要告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一项义务(Duty of Disclosure)

适用类型

实用专利申请(Utility)

* 以下类型无需向USPTO提交IDS:

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

外观申请(Design Application)。

* 继续申请(CPA)、部分继续申请(CIP)、分案申请中,在先申请中已经递交的IDS文件无需重新递交,而之后产生的IDS文件,需要正常提交。

IDS提交时机

美国专利法细则37 C.F.R 1.97款

1.97(b)款:若IDS是申请人在下述任一时间段内提交的,USPTO将予以考虑:

(1)自一件美国国内申请提交日起的三个月内;

(2)自一件国际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之日起的三个月内;

(3)在第一次实体OA下发之前;

(4)在提交RCE之后,第一次OA下发之前

1.97(c)款:若IDS是在(b)款规定的时限之后提交,而在最终驳回通知(FOA) 、

授权通知书下发之前或任何能导致专利申请程序关闭的行为发生之前提交,并且满

足下述任一条件,则USPTO将予以考虑,

(1)一份声明;或

(2)费用。

1.97(d)款:若IDS是在(c)款规定的时限之后提交,而在授权费支付之前或支付

时提交,并且满足下述条件,则USPTO将予以考虑,

(1)一份声明;和

(2)费用

*官费可能会有所调整,如涉及相关费用,请查询最新的官费

不提交IDS的后果

若申请人明知道有非常相似的对比文件存在,特别是可能会影响专利性的实质性(Material)对比文件,但是刻意的不主动提出,便会被认为是具有欺瞒USPTO的意图(intent to deceive)。

在美国专利诉讼过程中,他人可以使用合法手段查到专利权人是否遵守了IDS的揭露义务(Duty of Disclosure),一旦他人知道了某一专利申请案并没有合法提交所有的IDS文件,并且提供了欺瞒USPTO的证据,就有可能导致已取得的专利,其专利权不可实施(Unenforceable)。

美国专利特殊申请程序 – PTA

PTA(Patent Term Adjustment)-专利期限调整

美国专利法154 (b)款、专利法实施细则 1.702 款规定了专利期限调整(Patent Term Adjustment,简称PTA)。

根据 1999年的专利期限保证法的规定,在专利申请、审查 、授权等相关程序中, 一旦出现由于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 的拖延或非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迟,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须将拖延的天数补偿至专利期限中。

PTA的计算方法

PTA=由USPTO审查造成的延迟-由申请人造成的延迟

1、由USPTO审查造成的延迟

* A类延迟

1)审查员应在申请日起14个月内向申请人发出审查结果,其超出14个月的天数为审查员造成的延迟,此点仅适用于2013年1月14日之后授权的案件;

2)审查员应该在申请人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之日起4个月内发出下一个审查结论,如在此期限内未向申请人发出下一次审查结论的超出4个月的天数为USPTO审查造成的延迟。

* B类延迟

从申请日起直至专利授权公告日(issue date),超出3年的天数,为USPTO审查造成的延迟

2、由申请人造成的延迟

(1)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包括未能及时跟进官方的处理或审查的进程度,导致官方延迟做出审查结论的这部分天数应从根据前述规定37 CFR 1.703中涉及的专利调整期间内扣除。

(2)申请人未在三个月内答复专利局发出任何审查意见通知,超出官方期限的天数应从前述规定37 CFR 1.703中涉及的调整期间内扣除。

(3)因申请人原因,未积极推进申请而造成的申请进度(包括处理或审查)的延迟。

(4)在专利局发出任何审查意见通知书或授权通知书之前(以先到之日为准),更正说明书、附图、序列表等均影响PTA的计算

申请过程中影响PTA的因素

尽量减少答复延期:请求延期的天数将会在PTA中扣除

慎重提交补充答复文本 :自第一次提交答复文本之日至提交补充答复文本之日的天数将在PTA中扣除

IDS的提交时机:答复意见之后提交的IDS将被看作为补充答复文本

授权后影响PTA的因素

尽量不再提交文件,任何补正,声明等均会被视为阻碍发证程序的因素

对PTA有异议时可在授权日两个月内提交行政复议,若不成功,则专利权人需在颁证180天内提起诉讼

美国专利特殊申请程序 – 有效期MF

MF(Maintenance Fee)维持费

美国实用申请,植物新品种以及外观专利的有效期

美国实用专利维持费(Maintenance Fee)缴纳费用明细

美国实用专利申请有效期

1、对于1995年6月8日前申请但却在1995年6月8日后获得授权或在1995年6月8日仍有效的实用专利,专利保护期为以下两期间之较长者:

从获得授权日起算17年或从申请日起算20年。

2、自1995年6月8日及之后提出申请的实用专利申请和植物专利:

美国实用申请:一般情况下是自申请日起20年,分别自授权公告日起第三年半、七年半及十一年半缴纳维持费。

植物新品种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无需缴纳维持费。

3、美国外观设计专利:

2015年5月13日前递交的外观申请,保护期限为自授权公告日起14年。

2015年5月13日(含)后递交的外观申请,保护期限为自授权公告日起15年。

所有的外观申请,均不需要后续缴纳维持费。

*请注意,2015年5月13日,美国正式加入了海牙体系。

美国专利维持费,滞纳金明细(USD)